各县区纪委机关、组织部、督查局(中心)、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社会事业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群众信访工作办公室:
现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 保障“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效实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漯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中共漯河市委组织部
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 漯河市民政局
漯河市司法局 漯河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6日
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
保障“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效实施的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确保“四议两公开”决策事项、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等政策规定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推动村(居)法律顾问融入“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合法性审查,创新探索乡村治理体系新模式,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现就具体事项制定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加强党对“三农”工作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保障“四议两公开”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着力推进乡村依法治理,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深入实施新时代漯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个一”总体部署,谱写新时代漯河奋勇争先出彩添彩绚丽篇章。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三农”工作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强化政治引领,引导村(居)干部群众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扞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在法治的引领下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引导广大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履行村(居)法律顾问职责,主动参与农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群众在“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中的主体地位,围绕基层组织建设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重大事项,发挥村(居)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和“四议两公开”的制度优势,切实保障人民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严格依法办事。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严格按照制度、规则和程序办事,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服务质量,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依规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为基层治理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审查范围
村(居)法律顾问提供合法性审查服务的事项范围为《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深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意见》(豫办〔2014〕17号)规定的“四议两公开”决策重要事项。
四、操作办法
坚持合法性审查贯穿“四议两公开”决策议事全过程。
(一)村党组织提议应当事先征求村(居)法律顾问意见。村党组织对需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的重要事项,在充分征求党员、村民代表及广大村民意见和认真调查论证时,应当就提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征求村(居)法顾问意见,村(居)法律顾问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就村党组织关于村(居)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提议提供法律指导和意见,并如实记录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村“两委”商议应当有村(居)法律顾问参与。在村“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科学论证党支部提议时,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议题及相关的主要文件、材料,以适当的方式转交村(居)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在无法现场发表法律意见的情况下,应出具书面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帮助把握村“两委”商议意见的法律边界,确保村“两委”商议意见合法合规,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党员大会审议应当审议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党员大会审议时,除讨论审议村“两委”商议意见外,还应当审议村(居)法律顾问提交的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一般应当不予审核通过。
(四)村(居)法律顾问应当参与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决议时,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决议及相关的主要文件、材料,以适当的方式转交村(居)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在无法现场发表法律意见的情况下,应出具书面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就决议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好群众的解释和宣传工作,为村民决议提供法律参谋。
(五)决议公示期间应做好村民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决议通过的事项公示期间,村(居)法律顾问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解答村民关于决议事项法律方面的疑虑疑惑。公示期间,发现决议存在重大问题或需作出较大修改的,村(居)法律顾问应当积极介入,提供优质高效法律咨询和法律参谋服务。
(六)做好决议实施过程法律参谋服务和决议实施结果公开村民法律咨询服务。村(居)法律顾问应当就决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参谋;实施结果公开期间,村(居)法律顾问应当就村民对实施结果提出的疑虑疑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运用“四议两公开”决议事项时,村“两委”应提前3日将具体事项告知村(居)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在接到具体事项后,应按要求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并严格落实工作记录制度,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记入工作日志,做到一事一记、一次一记。
在运用“四议两公开”简化程序时,村“两委”、村民小组应当就所议事项主动征求村(居)法律顾问意见建议,村(居)法律顾问也应主动介入,就所议事项开展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五、配套制度
(一)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培训制度,制定专项培训,并纳入本系统年度培训工作计划,通过集中培训、分散培训、网络培训等形式,增强村(居)法律顾问对国家政策、社情民意及相关法律业务的了解程度及与群众有效沟通的能力,切实提高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法治培训,将“一核四议两公开”列为培训内容,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乡村治理的意识,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为实现乡村振兴和全面依法治国夯实基层基础。
(二)建立考勤考核制度。各县区司法局严格按照《河南省村(居)法律顾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对村(居)法律顾问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纳入履职情况考核,通过法律顾问自评、乡村评议、考核组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形式,对法律顾问履职考勤、发挥作用、规范执业、服务效能等进行综合评定,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考评结果作为法律顾问是否续聘、解聘、奖惩和经费发放的重要依据,在评先评优、“两代表一委员”推荐工作中优先考虑。
(三)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通过随机抽查、暗访、交叉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了解掌握法律顾问实际服务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对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对工作开展好的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通报批评。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把村(居)法律顾问开展合法性审查服务保障“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效实施,作为创新探索乡村治理体系新模式,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的重要举措,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村(居)法律顾问开展合法性审查服务保障“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注重部门协同。纪检、组织、督查、民政、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通力合作,指导全市积极推动村(居)法律顾问开展合法性审查服务保障“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效实施。组织、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村(居)法律顾问融入“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机制的推广和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纪检监察督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严格落实法律顾问工作融入“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机制;督查部门做好村(居)法律顾问民生实事跟踪督办工作;财政部门重点做好村(居)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司法行政部门重点加强村(居)法律顾问管理和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三)强化经费保障。坚持“抓两头带中间”,集体收入较差的村倡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义务担任法律顾问,集体收入好的村适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代理村(居)重大法律事务或案件。同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市县财政在省财政每年拨付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每村每年各拨付500元的标准保障村(居)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确保村(居)法律顾问融入“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机制有效实施。
(四)确保全面覆盖。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按照“双向选择,协商一致、合理配置与适当调配相结合”的原则,以村(居)委员会为聘请主体,为全市1346个村(居)配备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由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初定村居法律顾问因其执业变动等因素,可做部分调整),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司法行政机关要优化法律顾问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律师村(居)法律顾问比例,确保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村(居)占比不低于90%,为基层治理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附件:1.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进行决策事项
2.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3.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名单
附件1
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进行决策事项
根据河南省委组织部 省民政厅《关于深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意见》要求,行政村在决策过程中,对下列涉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切身利益、农村资源管理的重要事项,都应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
(一)行政村职权范围内自主决策的重要事项
1.本村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
2.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及筹资筹劳、建设承包;
3.本村土地承包经营及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
4.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宅基地的使用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
6.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本村集体财产。
(二)政策规定需要民主决策的相关事项
1.本村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
2.本村低保户对象的确定,“五保户”的确定及供养;
3.本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
4.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给本村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款物的分配发放;
5.涉及本村农资综合补贴的发放。
(三)涉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项目资金需民主决策的事项
1.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农业综合开发;
2.本村土地整治、公益事业征地;
3.涉及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项;
4.涉及本村精神文明建设事项;
5.涉及本村环境资源保护事项;
6.涉及本村教育、医疗事项。
(四)其他事项
上述未尽事项,且涉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利益的,应运用“法律服务‘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实施。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