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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职能简介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漯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 〔2018〕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监督与治理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省及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机动车污染防治职责。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 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防止地下水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牵头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查或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落实国家颁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及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警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及业务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智慧环保”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运用。组织协调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四)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内容,应与市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

          2.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查问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3.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承担城市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履行相应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提供综合行政执法需要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双方要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曰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党政文电、会务、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安全、平安建设、精神文明、政务公开、信息化管理工作;起草审核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

        (二)监督检查科。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督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牵头推进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交流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监督自然生态破坏恢复、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本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推动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日常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曰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依法行政、普法、立法、培训等工作;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处罚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 保护执法监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负责有关环境问题的信访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四)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干部奖惩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五)规划财务科(审计科)。拟定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组织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负责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 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环保技术示范推广,指导推动 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及方向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六)大气生态环境科(机动车污染防治科)。承担机动车污染防治职责,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移动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区(管委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划定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区域,指导相关政策、规划、规范的落实;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水环境保护的监督和入 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水生态环 境保护和水污染源放管控工作,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 治工作;做好区域、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八)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规划、方案及规范并监督管理,落实全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九)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承担全市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非辐射类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 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污许可的综 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政务服务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实施生 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办局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十)生态环境监测科。负责拟订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 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 体减排监测、移动源等的监督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应急监测和预测预警监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监测数据核查相关监管工作;加强 “智慧环保建设”,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环境信息网 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 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负责安全生产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生态破坏及处置效果评估。

        (十一)党建工作科。负责机关及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群团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党建工作编制1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其中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临颍分局、舞阳分局、郾城分局、源汇分局、召陵分局共5个分局,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 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漯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漯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