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我市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城市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市管理的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道路、桥涵、供排水和环卫等市政公共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管理。
(四)负责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的运行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公共场所的维护、利用、施工管理,停车场的设置管理,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户外广告及门匾标牌设置管理等;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垃圾的处置管理等。
(六)负责城市公园、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绿地养护标准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八)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
(九)负责推进城市管理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十)负责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工商管理方面、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水务(水利)管理方面、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查处城市建成区、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等。
(十一)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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