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漯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漯河市水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漯河市移民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着力改革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下达的和省级、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市政府规定权限,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工作。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釆区综合治理。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有关用水、节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湖及滩地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调度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八)负责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我市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政策及法规。负责我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与后续工程建设的行政监督。拟订南水北调受水区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水量调度计划。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费征缴。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全市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指导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编制移民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移民搬迁、安置验收、监督评估和后期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负责监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并处理跨省辖市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电站、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和稽查工作。
(十三)开展全市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市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对外合作交流。
(十四)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自然灾害防救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的调度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
3.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承担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市水利局负贵依法履行相应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提供综合行政执法需要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双方要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工作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行工作。承办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办查办、政务公开、电子政务以及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拟订全市水利法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机关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文明城市创建和水利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日常工作。
(二)规划计划与农村水利科。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我市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拟订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按规定权限,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拟订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指导协调实施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统筹治理;承担全市水利统计工作;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指导县区开展中型灌区工程建设、改造与管理;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灌区(渠灌)水质监测工作;指导水利扶贫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工作;组织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
(三)水政水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用水总量控制等制度;负责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贯彻落实水权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水系连通工作;组织编制水资原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设;组织编发水资源年报、水资源公报;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和制度,组织编制节约用水保护规划并协调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承担节水考核有关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导水利依法行政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负责承担局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水利系统“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担水事纠纷协调工作,指导普法教育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四)财务与人事科。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市级水利财政资金的安排建议,并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信贷的建议;负责移民工作的财务、资金管理和监督;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群团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五)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科。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督导、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验收;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水域及岸线、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河湖及滩地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组织开展堤防、水闸安全监测、鉴定及注册登记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河长制工作科。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拟订有关工作计划、政策、制度;负责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等;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和重点事项;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审批和计划编制,监督管理全市河道采砂工作;协助市级河长落实河长职责;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水早灾害防御科(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与移民管理科)。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负责全市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补偿工作;指导全市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我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有关工作,并对我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及后续工程征迁安置和征迁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我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和后续工程建设的行政监督;编制我市南水北调综合利用规划、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我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并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我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费征缴工作,配合拟订我市南水北调水费和水价政策;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指导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组织实施;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稽查、监督讦估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党建工作编制1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 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漯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漯河市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