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和运用财政政策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三)负责全市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审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完善市、县(区)级政府之间事权、支出责任、财政收入划分方案的建议,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务支出标准;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拟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制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服务业发展、商业流通、旅游、粮食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商业流通、旅游、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按照地方性税收立法规划,在国家、省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牵头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在国家税制改革统一框架下,提出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关建议)
(十三)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四)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市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
(十五)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拟订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管职责。
(十六)执行国家、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及制度,拟订我市有关政策、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府债务管理及相关风险预警机制。
(十七)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查、呈报,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