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责任人)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行政许可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企业设立、兼营,变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无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15号)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做好第六轮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续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2〕533号):“……下放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5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1.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受理 |
1.受理责任: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出版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宁喜明) |
9日 |
30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出版科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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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服务电话:311700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3133105 |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山路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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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含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经营许可) |
无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342 号)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21 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第六条(二)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六条(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 〔2013〕58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电影审批”下放市、县级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文艺科(马光辉) |
10日 |
30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342 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进行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电影放映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电影放映单位进行检查,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移交由公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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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服务电话:311700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3133105 |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山路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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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无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受理 |
1.受理责任:申请设立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业务的单位须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出版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宁喜明) |
1日 |
7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出版科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颁发许可证。不予颁发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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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服务电话:311700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3133105 |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山路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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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一次性内部资料准印证核发 |
无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查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条:“……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内部资料管理的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内部资料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也可以规定由副省级以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部分审批职责。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新广办[2015]140号)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程序,方便群众办事,除省直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申办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局委托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受理 |
1.受理责任:申请一次性内部资料准印证的单位,须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出版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宁喜明) |
6日 |
20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出版科对材料进行审查。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颁发一次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颁发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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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服务电话:311700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3133105 |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山路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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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无 |
【规范性文件】《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财政部、全国“扫黄”工作小组新出联〔2000〕1号)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方各级“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第三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未经着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
受理 |
1.受理责任:申请人须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反非和反违禁科 (陈超峰) |
6日 |
20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出版科对材料进行审查。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不予奖励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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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服务电话:311700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3133105 |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山路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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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权力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核 |
无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十号)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受理 |
1.受理责任: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或兼并、合并、分立的单位,须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出版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宁喜明) |
3日 |
10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出版科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 |
决定 |
3.决定责任:出版科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转报省新闻出版局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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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服务电话:311700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3133105 |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山路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